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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都法院)6月4日,宜都市法院对被告人江某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对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易某等人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宜都市审结的首起涉黑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江某以旧货交易商行为依托,以高利放贷为主业,通过同学或者朋友的关系,网罗杨某丙、黄某甲、杨某乙、杨某甲、易某、王某、徐某、罗某、黄某乙、邹某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势力迅速扩张,逐步形成以枝城为中心,辐射周边乡镇及农村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江某为领导者,杨某甲、杨某乙、易某、杨某丙为积极参加者,黄某甲、王某、徐某、罗某、黄某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通过高利放贷,并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通过对组织成员施予经济上的恩惠、出资组织集体活动和消费、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及为在押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等手段笼络人心。
自2014年以来,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8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5起,金额数额巨大;非法拘禁5起;容留他人吸毒2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枝城镇及周边乡村形成重大影响。曾某利用江某的影响力,纠集多人驾车开双闪灯全程尾随执法押解车辆、在送押前的体检过程中聚集在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起哄滋事,在宜都市看守所外呼喊口号,不听制止和警告,公然挑战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江某等人的行径在宜都市枝城镇、王家畈镇等地造成了恶劣影响,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强烈的心理强制和心理恐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易某、杨某丙、黄某甲、王某、徐某、罗某、黄某乙等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挑衅执法机关权威,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据此,宜都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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