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送锦旗致谢 通讯员陈娅君 摄
本网讯(记者王晶晶,通讯员陈娅君、黄昊涵)“感谢张警官,谢谢你帮我们讨回了拖欠的工资。今天,我们终于能安心了。”昨日,农民工向某等人终于拿到了自己被拖欠多年的工资,激动地给
宜都市公安局王家畈派出所民警送来了锦旗。
原来,2015年农民工向某等人在宜昌某工地做工,项目完工时,老板余某某却不见踪影,欠下20余名工人的工资约20余万元。劳动部门多次催缴,余某某仍然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8年11月中旬,宜都市人社局将此案移交给宜都市公安局王家畈派出所,民警张军受命办理此案。然而追讨薪资的过程并不顺利,一方面受害农民工分布在云南、宜昌等多地,调查取证难;另一方面,4年过去,施工现场已物是人非,很多证据也随着遗失,老板余某某也不知所终。
民警克服困难,多次辗转云南、重庆、厦门、宜昌等地,开展调查取证,经过7个月的工作,终于将证据收集齐全,并查获余某某行踪。2019年7月14日,余某某在重庆落网。经审讯,余某某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余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了早日归还农民工工资,民警与余某某家属多番联系,督促筹措资金归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终于,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9月24日,余某某家人归还了20万元的工资。目前,向某等人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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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启伟介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