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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转办“贵州白酒”疑似违法线索的函,反映宜昌某公司在“京东”销售的“聊客”牌茅台镇贵宾酒与贵州“茅台”酒的商标、包装、装潢相同近似。
接到线索函后,我局迅速成立调查专班,予以立案调查,经多方调查取证:该公司涉案商品与贵州“茅台”酒的商标、包装、装潢相同近似的事实成立,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9月2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茅台镇贵宾酒”1398件、并处罚款675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经顺利结案。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的象征,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侵权行为愈来愈多,侵权方式花样翻新,手段越来越高明,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形,需高度警惕。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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