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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噪音扰民,确保城区交通秩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陆城城区禁止使用流动车载广播喇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各广告公司、商业店铺及其他以商业宣传使用流动车载广播喇叭停止行政审批。
二、陆城城区流动车载广播喇叭禁止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大型公益活动、文艺演出确需使用流动车载广播喇叭的,应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进行,且应控制音量,严禁使用高分贝广播喇叭。
四、机动车辆禁止安装超体积广告牌,高分贝广播喇叭和在城区道路长时间低速行驶。
五、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和强制取缔。 宜都市环保局 宜都市工商局 宜都市文化局 宜都市城管局 宜都市交警大队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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