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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汽车经销商故意隐瞒新车合格证抵押情况,将其销售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购买车辆后无法进行登记、上牌,随后的上路行驶、车辆保险、事故赔偿等更加没有保障,消费者面临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和财产受损的风险。由于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售后能否赎回新车合格证,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一旦汽车经销商出现资金紧张或断裂等经营问题,消费者很难拿回新车合格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极易受损。 (二)银行信贷风险。银行在新车合格证抵押的实际操作中,大都将汽车存放在汽车销售企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作为质权生效要件,但实际中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并未实际占有车辆,汽车销售企业一旦将汽车擅自转移或私自销售,极易造成信贷风险,带来空持新车合格证而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 (三)新车合格证抵押业务的法律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可转让性,二是财产性。新车合格证系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由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只能一一对应新车合格证上载明的汽车。新车合格证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属于汽车这一特殊动产的出厂附属资料,不得转让。由此可见,新车合格证不具备抵押物的条件。实际上,经销商用新车合格证抵押贷款降低了汽车经销的准入门槛,用较低的保证金获取银行的高额贷款,将风险转移给消费者,给汽车销售市场埋下了隐患。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有合格证的商品不能销售,新车合格证作为商品的附件必须一起随车交付给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既然汽车已经卖给消费者,新车合格证也应归消费者所有。从这个角度讲,这种新车合格证抵押贷款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四)社会维稳风险。近年来,一些汽车销售企业为了达到极速扩张或多元化经营的目的,普遍存在以“车辆合格证抵押贷款”的融资模式,既能获取贷款,又不影响销售,有的还用作它途,由于经营风险的增大,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的事件屡见不鲜。类似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极易引发车主集体维权或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尽量选择规模大的汽车经营者,买车前先查验车辆上牌资料是否齐全,要求经销商在交车的同时将发票、新车合格证、车辆说明书等一并交付。一旦遇到汽车经营者不能同时交付新车合格证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或工商、银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以便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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