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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泪奔! 枝城1岁半女孩遭遇车祸身亡 父亲含泪捐献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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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楼
发表于 2015-10-11 21:12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创 2015-10-11 杨春艳 三峡日报


今天凌晨5点半,当我们都沉浸在睡梦中时,宜都人周友红却在跟他1岁半的女儿周凌萱做最后的告别。他抬手最后一次拂过女儿稚嫩的脸庞。随后周凌萱被推入宜昌市中心医院手术室,进行器官摘取手术。她的肝脏、肾脏将会挽救至少两个病人的生命。


他再也听不到女儿叫他爸爸了,他还没来得及陪女儿长大,女儿就遭遇车祸离开了。


今天凌晨5点半,宜昌市中心医院ICU病房里,周凌萱的父亲轻轻地抚摸女儿的脸庞,在她的耳边轻声地说着话,珍惜着与女儿最后的相处时光。随后,周凌萱被推入手术室,进行器官摘取手术。7时15分,手术结束,她的肝脏、肾脏将会挽救至少两个病人的生命。


不幸:一场车祸爸爸再也听不到女儿叫他了

10月9日18时左右,宜都市枝城镇龙王台村三组,一岁半的周凌萱吃完晚饭,与母亲如往常一样,前往离家不远的广场附近,散散步、跳跳广场舞。过马路时突遇车祸,母亲当场身亡,受了重伤的小凌萱被紧急送往宜都市二医院急救,后转至宜昌市中心医院ICU重症监护室。但由于脑创伤严重,虽全力抢救,小凌萱于昨天上午被宣告脑死亡。




在浙江义乌工作的父亲周友红得知噩耗后,当天晚上连夜赶回了宜昌。“以前丫丫(凌萱小名)天天在电话里甜甜地叫我爸爸,可这次回来,她再也不能开口叫我了。”周友红悲痛地说道。他守在小凌萱的身旁,摸着女儿的小脸,一刻都不愿意离去。



善举:他做了一个决定捐献1岁半女儿的器官  

昨晚18时,经过慎重考虑,年轻的父亲做出了一个艰难而伟大的决定:捐献小凌萱的器官,帮助更多的人。周友红说:“这是我与丫丫的舅舅一起做出的决定,家里其他人也同意,我们都希望丫丫的生命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

他们主动通过市中心医院向省红十字会联系,表达了捐献的意愿。昨晚11点半,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专家到达市中心医院,经过详细沟通,周友红与家人签署了相关捐献协议。小凌萱的主治医生瞿星光有些激动地说:“在场的医护人员听说他们的善举后都很感动,真是大爱无疆。”


说起孙女丫丫,爷爷周安清不停地掉下眼泪:“丫丫一向乖巧、懂事,已经会说好多话了,隔壁邻居都喜欢她,孩子能够帮到别人,我们心里也好受些。”

感动:可挽救至少两个危重病人的生命。

手术前,医护人员举行了简单而庄严的遗体告别仪式。参加手术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叶少军博士介绍,小凌萱捐赠的肾和肝脏非常健康,可挽救至少两个危重病人的生命。
   
据介绍,从2011年至今,我市共有有56人在市红十字会完成人体器官捐献登记,通过市红十字会成功进行捐献的已有13例。今年,宜昌市红十字会已经有3例器官捐献。



让我们一起缅怀因车祸去世的小朋友周凌萱以及她的妈妈!同时也为她捐献器官的壮举致于崇高的敬佩!但愿她和她妈妈一路走好,天堂里没有车祸!同时也希望人民公安机关能早日将肇事司机绳之以法。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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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2楼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21:23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的6个回帖
本帖最后由 NEW阿江 于 2015-10-11 22:02 编辑


法律规定
200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致人死亡
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犯罪情形时,行为人此前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果独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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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3楼
发表于 2015-10-11 22:00 湖北省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两个字   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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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4楼
发表于 2015-10-11 22:05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的2个回帖
看了新闻心情很失落。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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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5楼
发表于 2015-10-11 22:07 中国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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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洞 6楼
发表于 2015-10-11 22:17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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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 7楼
发表于 2015-10-11 22:20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愿小天使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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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0-11 22:23 广东省珠海市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心痛,这么小的孩子,父亲要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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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22:25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的6个回帖
这事离我家不是蛮远,作为一个枝城人来说我们很是不希望看到这种事件发生,于此事件我们表示无比的心痛。同时也希望各位朋友能铭记教训,世上绝对没有后悔药。牢记安:全才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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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0-11 22:55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ADSL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愿宝贝 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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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10-11 22:55 湖北省武汉市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心痛,感动,愿小天使一路走好,家人幸福,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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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10-11 23:20 湖北省武汉市 联通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小宝贝和妈妈天堂里安好……愿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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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10-11 23:27 湖北省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小朋友好可怜!
拒绝胡乱横穿马路!安全是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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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10-11 23:47 湖北省仙桃市 移动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怎一个惨!怎一个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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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10-11 23:52 湖北省 电信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凶手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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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10-12 07:08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的2个回帖
凶手你出来,我只看看。不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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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10-12 07:36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ADSL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安全第一,从我做起,立即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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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10-12 07:42 湖北省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小女孩的可怜,肇事司机的可恶,父亲的大爱。愿小凌萱一路走好,愿你在天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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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10-12 08:02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涕泪感动,愿小天使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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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10-12 08:20 湖北省 联通 | 只看该作者 的1个回帖
心痛,这么小的孩子,父亲要坚强!
一定要将凶手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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